将货物“最低评标价法”落到实处


发布时间:

2018-01-18

  “最低评标价法”有什么好处?“最低评标价法”的依据是什么? 怎样将货物的“最低评标价法”落到实处呢?本文就货物的“最低评标价法”进行探讨。

 

  一、货物“最低评标价法”的优点

 

  实行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评标”法的优点是:

 

  (1)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微观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

 

  (2)合理适度地增加投标的竞争性,可为招标人节约资金提高投资效益;

 

  (3)有利于投标人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加强成本核算,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4) 预防腐败。因为“综合评估法”中, 采用打分办法,主观因素较多,可以被人为操控的因素较多,容易滋生腐败。

 

  二、货物“最低评标价法”的依据与理解

 

  “最低评标价法”不是简单的最低报价中标。而是“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

 

  在货物招标过程中,“最低评标价法”以其简便的评审特点,被应用得日益频繁。 其依据与理解如下: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理解: 对于条件(一),我们可以理解为目前较为常用的 “综合评分法”(如百分制评审法)评标定标,即评标小组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标标准,例如投标人的报价、质量、交货期、同类货物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量化打分,以累计得分最高的投标为中标。而条件(二),我们可以理解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定标,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投标中标的前提条件。2、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为最低,这是评标定标的核心。3、投标价格应当处于不低于自身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这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的竞争、垄断和倾销的国际通行作法。

 

  依据二:国家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并说明。评标依据除构成废标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外,还应包括: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一般参数的偏离加价一般为0.5%,最高不得超过1%。

 

  理解:“最低评标价”是将商务、技术的偏差,折算成一定的价格调整因素(即投标价增加或减少的百分比,实际也是一种综合评估法)。

 

  依据三: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第二十九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理解: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允许对投标价格进行调整,形成用以评标排序的评标价格,评标价格低的排序在前。最低评标价法可以将各种商务、技术评标因素折算为价格调整因素。“最低价”的计算是一项科学、严谨、细致的工作,绝非简单的报价对比和取舍,否则评标会成为可有可无的程序,毫无意义。

 

  依据四: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特别指出:“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理解: 对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做出了指导。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时,适用该办法,这就邀请在招标文件中关于货物的技术、服务标准必须写清楚写明白。

 

  三、怎样将货物“最低评标价法”落到实处?

 

  怎样将货物“最低评标价法”落到实处呢?招标投标过程是一个涉及到很多环节的项目管理,它需要以下环节层层落实。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文件实质性要求的设定,要求须明确、完整、易操作等。招标人在拟定货物实质性要求时,让编写技术人员集思广益或邀请外部专家共同探讨,把需求制定得科学合理一些,把内控制度做得扎实一些,就可以预先控制采购文件中出现瑕疵而可能带来的风险。完善有关资格审查、细化并明确招标范围、履约担保等具体内容。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低于成本价。投标人在选择报价策略时,关注国家硬性规定,研究货物实质性需求条件,这样才能合理选择投标产品,扬长避短拿出真正合理低价的拳头产品展现其实力。

 

  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威廉.维克里的招标博弈论表明:投标人越多,投标报价越低,当投标人趋于无穷时,投标人的报价将几乎等于其真实成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保证一定数量的投标人参与投标,不应当人为地、不合理地限制投标数量。

 

  评标:评标仅以报价高低来取舍,就不是真正的最低价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明确规定,投标文件应该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作为招标人来说,要做好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及对最低报价进行分析等工作。如果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存在报价严重漏项或存在严重技术问题时就应该将其否决,然后再以同样的方法审查次低价标。经得起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标,才是最终的中标价。标书评审,包括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两部分。对于实行最低价中标来说,商务标的评审尤为重要。评委必须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所有资料包括报价分析说明资料、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分析和评审。审查其单价构成和水平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有无漏报项目等。通过严格评审的最低价中标人,才有实力和可能确保供货。

 

  合同:合同中的核心条款要明确。要采取有效的防风险措施,将风险降至最低。以最低价中标的货物,利润一般比较低,降低了中标人抗风险的能力,容易造成供货的失败,常见的有:某些中标人中途放弃、还有的交货进度一拖再拖,还有的干脆偷工减料,这样会给招标人造成很大损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的合同部分约定风险条款,一旦产生质量事故、交货期延误等问题,就能有效地转移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譬如:在招标时必须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签合同时必须要求中标人提供合同价5%一10%履约保函;在支付货物进度款时,应严格审查中标人的货款使用情况,按规定支付进度款,应预留 5%-10%工程尾款作为质保金。

 

  验收:要加强货物的验收,把好“验收”关。 验收货物时应该仔细核对签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竞争最终都是围绕价格进行的。在招标投标这种非对称信息的博弈中,之所以能形成市场机制,游戏能够进行下去,根本原因还是因为招标人事先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规则即承诺起了作用,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的规则下,低价者得。各投标人在开完标后容易预测中标结果,而在综合评估法下,招标人的承诺很弱、易变,招标人把决定权留给自己的同时,失去了投标人对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的信赖,对招标市场的参与热情也不断减退,也不愿意参加投标。

 

  在很多行业,大量货物都是可以做到“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因此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因为“最低评标价法”可以满足招标目的:尽可能为投资方节约投资金额;促进公平竞争,防止腐败。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易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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